NG南宫娱乐· NG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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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山东济南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宣传营销“秘方神药”侵害老年人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省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假冒进口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浙江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不合格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商户非法添加荧光增白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检察机关办理的限定消费者购买液化气选择权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件、行政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3件,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发力,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这些案例,既有针对非法添加、未经检疫等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追责,也有针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问题的监督治理,聚焦老年人、母婴群体等重点群体权益保护,着力增强司法保护精准性。

  2025年5月29日,兴义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兴义市卫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规范卫生消毒、完善健康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并对母婴护理机构违规开展诊疗活动依法查处。2025年7月21日,兴义市卫健局书面回复称已督促母婴护理机构规范卫生消毒、完善健康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但认为母婴护理机构开展的盆底肌修复护理服务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故未对相关机构进行查处。2025年8月12日、18日,兴义市检察院两次组织三甲医院专家及消协专家志愿者召开专家咨询会,专家认为盆底肌修复属于诊疗活动,违规开展该项诊疗活动,会造成产妇交叉感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2023年1月以来,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先后分六批生产乳清蛋白及小分子肽蛋白营养粉,产品类型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执行标准为GB24154。涉案两款产品由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对外销售,主要针对医院患者康复使用,每盒进价18元,售价650元,共计售出2470盒,获利约150万元。经检测,涉案产品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远低于相关国家标准,两款产品蛋白质含量分别为9.97%、22%,低于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必须≥50%的要求,以及产品所标识的80%的含量,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影响患者术后康复,而且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西安市检察院受理后,就六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西安某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等事实,先后赴生产地安徽省某县调取了行政执法卷宗,依法对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经查,六个生产批次的产品工艺和原料均为一致,出厂检测报告单中仅有维生素B1、B2等项目,并无蛋白质含量,亦无其他证实涉案产品蛋白质含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西安某公司提供的载明售价每盒650元为厂家定价的《自主定价说明》系伪造。为查明涉案产品成本价及同类产品市场价等事实,西安市检察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就原料进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涉案产品原材料中牛骨胶原蛋白每公斤65元、鱼胶原蛋白每公斤100元,浓缩乳清蛋白每公斤70元;经调取媒体暗访记者所拍摄的西安某公司零售系统照片,显示该公司进购的其他款蛋白粉最低为214元;经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站以“蛋白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明价格最低的一款同类产品批发价为56元/罐。

  西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西安某公司的进货价远低于同类产品市场批发价、销售价、成本价,以及其进购的其他同类产品的进货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对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明知”,并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与安徽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11月19日,西安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出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召回和警示信息,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6968元。2025年7月8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刘某某与樊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经营期间,樊某某组织吴某某、王某某加盟成立分店,通过在电视台投放老年用品广告方式诱导老年人拨打电话获取联系方式,随后安排业务员冒充专业人员与老年人对接,寄送含有虚假中医养生讲座和虚构“宫廷秘方小药丸”可治疗多种疾病事实的评书机,诱导老年人收听并深信产品的治疗效果,最后用欺诈话术向老年人推销仅具有强壮筋骨、改善虚劳及食欲不振等调理作用的OTC非处方药品“固本延龄丸”,误导老年人相信该药品具备治疗“三高”、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最终,进价仅几十元的“固本延龄丸”被以高于进价4-5倍的价格售出。刘某某明知樊某某等人利用某医药公司资质实施欺诈销售行为,仍通过非正常渠道为销售人员办理药师资格证,并以公司名义收取欺诈货款、采购“固本延龄丸”,以及组织药品仓储、发货等环节。欺诈宣传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购买并服用“固本延龄丸”,甚至放弃正规治疗,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群体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经鉴定,以欺诈方式售出的“固本延龄丸”的金额共计22250710元。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樊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公告,后于2024年2月27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济南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诈骗犯罪仅涉及部分特定的被害人,难以覆盖数量众多、地域分散的其他不特定消费群体;同时,某医药公司、刘某某虽未构成犯罪,但成立民事共同侵权,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2024年8月6日,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医药公司、樊某某、刘某某连带赔偿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的惩罚性赔偿金,吴某某、王某某在其参与的销售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诉讼期间,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影响执行,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中院发出财产保全建议书,建议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经核实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济南中院收到建议书后作出民事裁定,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冻结五名被告名下的财产。

  2024年初,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海市检察院”)在履行刑事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遂进行内部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成立办案组同步开展调查。一是确认公益损害,结合批发记录、物流凭证、销售记录、检验报告等,查明销售含禁用药物且兽药残留超标鸡蛋,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厘清责任链条,通过调取薄某与养殖户的收购协议、薄某与王某的交易台账、聊天记录、超市进货凭证、农贸市场经营户备案信息等,查清薄某向养殖户统一收购后跨省销售、王某向薄某购买后分销及零售的流通链条,证实二者主观明知且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三是认定违法金额,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销售账本等,精准认定薄某销售金额及王某分销金额,为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提供依据。

  南宫市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展开全面调查。在初查基础上,办案组征询专家意见,形成调查方案,通过“实地排查+快检初筛+专业复检”三步法推进调查工作。办案组6人走访15个乡镇、街道办的40余家商户,取样70余批次,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邢台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检共享实验室初筛,发现11批次样本异常,存在明显荧光反应。为进一步固定证据,南宫市检察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异常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7批次生猪肉中检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禁止添加的荧光增白物质,涉及6家食品生产经营者。2025年6月2日,南宫市检察院与市监局召开磋商会,该局指出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查处难、整改难,磋商未果。同年6月12日,南宫市检察院向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查处涉案商户,并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

  2025年1月,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在“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中发现,该省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销售端发现有豆芽生产企业违法添加无根剂,将线索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但农业农村部门认为豆芽不是农产品,不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2025年3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辽宁省检察院”)移送线索。辽宁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辽宁省豆芽年产10余万吨,但全省14个市中,有12个市存在豆芽生产环节监管缺失情况;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调取的近三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近两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显示,全省共有25个批次豆芽检出违法添加兽用抗生素,涉及9个市;33个批次豆芽检出违法添加无根剂,涉及10个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等规定,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辽宁省检察院于2025年5月6日以事立案。

  2025年5月,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范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案线日立案,并成立办案组,邀请具有燃气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协助调查。办案组走访6个乡镇12个社区,通过向用户发放调查问卷、调取书证、提取电子数据、固定视频证据等方式查明:范县辖区内的瓶装液化气原由A、B两家公司经营。2024年4月30日,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范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以培育规模化经营企业为方向推进瓶装液化气行业整合。2024年7月,市场整合后仅存A公司1家企业,液化气日销量5吨。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在执法中,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将自有钢瓶更换为A公司的密码阀钢瓶,变相限定用户只能向A公司购买液化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调查统计,A公司液化气售价比相邻地区平均高约50%,83%的受访用户曾遭遇指定销售,92%认为气价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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